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二次征求意见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零添加”“非转基因”等字样

2022-12-12


       在2019年年底第一次征求意见并修改之后,近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要点如下:  

要点一:食品标识不得标注“零添加”“非转基因”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在不允许标注“非转基因”的情况下,如何分别食品是否是转基因食品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 。

 

要点二:不得暗示产品适合特定人群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

要点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

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决定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日期标识清晰可见在消费者购买食物时尤为重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食品标识标注的文字和标志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要点四:进口食品应正确添加中文标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要点五: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购买食品时,明确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有助于消费者的购买判断。《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当按照食品中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其具体名称,标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等功能类别名称的,还应当在其后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分装食品的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原始配料。

 

要点六:新增加碘盐、复原乳的标识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应当醒目,其字号应当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

要点七: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识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说明书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具体来源地和来源国。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注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

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使用食用植物油时,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具体品种名称。使用基粉为原料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基粉”,并将基粉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要点八:食品经营者标签不合格将接受处罚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食用安全,食品标识的所有内容都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导的、欺骗性的方式描述产品。《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标识中使用虚假、夸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文字或者图案的;以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营养强化剂的物质以及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或者在食品标识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标注保健食品名称,或者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或者普通食品宣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效果的;虚假标注配料表以及其他强制性标注内容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或者标注食品添加剂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属于瑕疵的;进口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的;保健食品标签声称的保健功能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小结

食品关系着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标识是向消费者传递正确信息的重要途径。规范食品标签十分必要,正确有效的食品标签能够为消费者选择购买食品提供信息,规范的食品标签将引导消费者养成健康的购物习惯。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在2020年8月26日前,该《征求意见稿》接受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单位及个人的修改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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